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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[贪污受贿]

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2010-07-16 本文由魏镇胜律师提供

    贪污贿赂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贪污、挪用、私分公共财物,索取、收受贿赂,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,或者以国家机关、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,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。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:

    (一)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,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,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,行为人在中饱私囊、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,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。本章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,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。

   (二)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实施贪污、挪用、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,收受或者索取贿赂,牟取非法利益,亵渎公务的行为。少数犯罪如行贿罪、介绍贿赂罪,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,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,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具有对合性或者关联性。本类犯罪在行为形态上多数由作为构成,个别犯罪如隐瞒境外存款罪则由不作为构成,另有个别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。本章犯罪属于结果犯,只有当行为人实际牟取了非法经济利益,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,才能构成犯罪。

    (三)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如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隐瞒境外存款罪、私分国有资产罪、私分罚没财物罪等,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。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,如行贿罪、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即是。大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,但少数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,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,也可以由单位实施。就单位来说,则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,如私分国有资产罪、私分罚没财物罪,又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,如单位行贿罪、单位受贿罪;既有一般的单位犯罪,又有专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位犯罪。

   (四)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,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,过失不能构成本罪。

  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:

  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,贪污贿赂罪共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。包括贪污罪,挪用公款罪,受贿罪,单位受贿罪,行贿罪,对单位行贿罪,介绍贿赂罪,单位行贿罪,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隐瞒境外存款罪,私分国有资产罪,私分罚没财物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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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污罪的概念及构成要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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