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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
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。如果企业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,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,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,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,那么,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。
从上述分析,本文案例中所涉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,能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实用性,并且甲企业也加以知晓范围的限制,故符合商业秘密的上述四个特征,属于甲企业的商业秘密。
二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
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:
(一)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
(二)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
(三)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,
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,获取、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,视为侵犯商业秘密。”
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。
目前,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:
(1)在人员流动过程中,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,到新的单位披露、使用;
(2)他人以利诱方式,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;
(3)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,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,盗窃实验样品,盗窃经营计划等文件;
(4)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。
在司法实践中,确定员工是否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:
首先,应当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。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,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的信息,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,即从是否具有秘密性,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,有无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。
其次,应当查明员工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。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,经常辩称其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,因此,查明其信息的由来十分重要。在多数案件中,查明员工有关信息的由来,对于查明员工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至关重要。
再者,要确认员工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。这是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。只有员工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、披露、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,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、利诱、盗窃等。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,也属于不正当手段。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、使用、披露商业秘密的,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,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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